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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有哪些?招投标系统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 招投标系统问答|国家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 招投标系统问答|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有哪些?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 招投标系统问答|依法必招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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